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
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并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华钠新能源及公司关联方常务副总经理陈彬先生、关联方董事会秘
书沈鑫先生四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控股子公司,建设第一期年产 5000 吨钠
电池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生产线,旨在充分发挥和利用各方资本和资源加快公司
新能源战略推进,有助于公司实现战略转型升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季根忠:
吕岩:
李俊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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